防火门闭门器型式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
1.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:
(1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(2)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防火门闭门器产品性能时;
(3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(4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;
(5)正常生产两年内不少于一次;
(6)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。
2. 检验批量: 防火门闭门器最小检验批量为9件,随机抽取2件。
3. 检验项目:为防火门闭门器 GA93-2004要求的全部内容(见下表)。
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件 试验方法条款 不合格项分类
1 常规性能 外观 6.1.1 8.1.2 C
2 常温下的运行性能 6.1.2 8.1.4 B
3 常温下的开启力矩 6.1.3 8.1.5 B
4 常温下的最大关闭时间 6.1.4 8.1.6 B
5 常温下的最小关闭时间 6.1.5 8.1.7 B
6 常温下的关闭力矩 6.1.6 8.1.8 A
7 常温下的闭门复位偏差 6.1.7 8.1.9 A
8 使用寿命 6.2.1 8.2.2 A
9 使用寿命试验后的性能 使用寿命试验后的运行性能 6.2.2.1 8.2.3 B
10 使用寿命试验后的开启力矩 6.2.2.2 8.2.3 B
11 使用寿命试验后的最大关闭时间 6.2.2.3 8.2.3 C
12 使用寿命试验后的最小关闭时间 6.2.2.4 8.2.3 C
13 使用寿命试验后的关闭力矩 6.2.2.5 8.2.3 A
14 使用寿命试验后的闭门复位偏差 6.2.2.6 8.2.3 A
15 高温下的性能 高温下的开启力矩 6.3.1 8.2.3 B
16 高温下的最大关闭时间 6.3.2 8.2.3 C
17 高温下的最小关闭时间 6.3.3 8.2.3 C
18 高温下的关闭力矩 6.3.4 8.2.3 A
19 高温下的闭门复位偏差 6.3.5 8.2.3 A
4. 判定准则:
上表所列检验项目不含A类不合格项,B类与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三项,且含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,则判该产品质量合格。否则判该产品质量不合格。